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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39

    赣劳社医[2004]10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开展工伤保险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组织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与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各地要特别重视健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工作机构,充实一批专业工作人员”。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黄菊副总理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抓好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设。为有效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不得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鉴于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归属工伤保险司,省厅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归属医疗保险处,为便于对口管理,各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科(处)承担。

    二、工伤认定调查是执法调查,为保证其公平、公正,每次调查必须2人以上,因此,各地在确定工伤认定职能科室编制时,应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免影响工作。

    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机构。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有关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机构等工作,工会组织负有为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代表负有代表雇主利益的责任,经办机构代表负有加强基金管理的责任。劳动能力鉴定中的重大事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相关事宜、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将对工伤职工待遇享受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产生直接影响,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应由具有第三者地位的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构必须是独立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参照兄弟省的做法可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具法人资格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使之在管理关系、人员结构和工作条件等方面适应进一步加大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及加强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的需要。

    六、各统筹地区应抓紧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编办领导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在机构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应采取过渡措施,确保完成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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