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工伤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解释
发表时间:2014-06-26 浏览次数:25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致残的等级划分共分10级,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 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伤病者于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职工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着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能力鉴定解释”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工伤鉴定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