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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发表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179

一、办理条件

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职工。

二、办理程序

1、凡被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其用人单位须在受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珠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2、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医务室有关医师(士)或劳鉴会负责人应在表中填写受伤职工病伤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及加盖公章。表上须贴工伤者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加盖用人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公章。

3、工伤职工持《鉴定表》到工伤鉴定的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

4、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医院对工伤职工作出的诊断结论提出鉴定意见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送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

四、办理时限

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后,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鉴定。

五、办理部门

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岗大道1099号)二楼就业和保险科。

咨询电话:020-84251236

投诉电话:020-84480871

六、主要文件依据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2、《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

3、《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穗劳社工伤[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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