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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发表时间:2014-06-04 浏览次数:63

员工非因公死亡,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如果可以享受,那么员工自杀,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一、在深圳工作,非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没有给死亡员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下责任: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二、在深圳工作,非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已经给死亡员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社保部门支付以下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员工自杀,并不在以上法律法规的排除范围内,属于非因公死亡,照样可以享受以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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