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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08-04 浏览次数:156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十级伤残:3621/月×12个月×1倍=43452

九级伤残:3621/月×12个月×2倍=86904

八级伤残:3621/月×12个月×3倍=130356

七级伤残:3621/月×12个月×4倍=173808

六级伤残:3621/月×12个月×6倍=260712

五级伤残:3621/月×12个月×8倍=347616

四级伤残:3621/月×12个月×10倍=434520

三级伤残:3621/月×12个月×12倍=521424

二级伤残:3621/月×12个月×14倍=608328

一级伤残:3621/月×12个月×16倍=695232

注:

1、本标准适用于200971日至2010630日期间发生的非法用工伤残赔偿待遇

2、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43454元即月平均工资人民币3621元的标准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深圳陈伟律师”,并应当注明出处)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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