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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五级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
发表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406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84元(2013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24个月=110016元(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元(2013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40个月=18336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40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4584元(2013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相应百分比(按月支付,一般支付到死亡时止)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八、住院护理费:4584元(2013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九、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③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一、辅助器具维修费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二、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护理费

十三、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住宿、餐饮费

十四、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五、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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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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