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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47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1.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律师提示】

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①永久保留劳动关系;

②享受伤残津贴。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1.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

a.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b.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提示】

①5-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劳动关系解除:

a.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b.但是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不论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提示】

①7-10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③用人单位可以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也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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