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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发表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464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律师提示】

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③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死亡的。

④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40%)。

1.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2.孤寡老人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50%

3.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30%;

4.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律师提示】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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