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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受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认定标准] 非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致伤
争议焦点:在非工作岗位但因工作原因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点评与结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就开展调查,认为田某某虽然致伤地点不是在本工作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工作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认定标准]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者医疗期限的长短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以上三个因素对劳动者的医疗期期限作出了3个月至24个月的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认定标准]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一种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突发疾病死亡,应不视同工伤。  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公安部门确认违规不算工伤  一直以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存在冲突,给各地工伤认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混乱。本次会议表明,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因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为工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如公安部门确认没有违反交通管理、并作出相应处罚的,应认定为工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71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嘉峪关市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条例相关知识
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认定标准] 农民务工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我妻子在一毛织厂上班,在使用机器的时候不小心弄伤了手指,她是在上班的时候发生的事故应该是属于工伤吧?那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怎样的? 在上班的时候发生的事故一般是属于工伤的,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一般的处理办法就是,去申请工伤鉴定,在评定工伤等级之后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一般的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的。可以是员工自己是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由单位申请。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的缺陷与纠正
威胁着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工伤保护随之产生。事故伤害与意外伤害不同,劳动者往往无能为力、难以防范,因此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也相对较宽。“因工作原因”,说明伤害结果与所从事工作要有因果关系,即只有工作与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认定为工伤。在民事理论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有宽严不一的多种认定标准,目前较为流行的能够适用工伤认定的宽泛标准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条例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标准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的评级是要等伤者伤势稳定后才能做的,是估不出来的,相关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如下: 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申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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