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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劳动争议及其解决
发表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155

生活中常见的劳动争议及其解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进,用人单位用人不断递增为此劳动争议也不断递增。有份调查统计显示字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至今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我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特对有关劳动争议的部分问题作如下论述;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时效期间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生活中常见的劳动争议的各种类型的常见情形及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提前三日);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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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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