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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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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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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大多数都没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关系或发生工伤时,通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即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劳动部专门下文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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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平等保护”、“适度从高保护”的立法思路,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标准没有超过标准劳动关系。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可能转化为合法模式。一是按《劳动合同法》第10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一个月内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法律不予处罚。二是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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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我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但公司领导说:“由于我档案没有存放在单位,不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不发加班工资的”。请问:我应不应该得到加班工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答: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加班工资发放是不以档案所在地为准的,只要您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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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跖骨,住院治疗,建筑公司支付1000元医疗费后就不愿意再承担工伤责任。何某于2004年5月23日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建筑公司称,3月8日钟某已告知何某“不要再做了”,从3月8日起何某与建筑公司就已不存在劳动关系,3月10日何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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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包括合同期限呢?有认为应当包括原合同期限,有认为仅指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但排除合同期限。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终止劳动关系”则进一步解释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签了一个新合同。” 因此,该企业可以单方面终止该种事实劳动关系。    三、企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评析] 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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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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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大量存在。解决事实劳动系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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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网络公司以换ceo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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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补偿
x招待所,但人一直在xxx开车并负责保卫科部分工作。2004年2月10日xxx以临时工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的正式职工待遇、按照国家政策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偿工资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2500元。 被诉人辩称与申诉人系借调关系,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诉人的申诉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请求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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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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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很难独立而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如何规定仲裁和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总体效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裁审关系安排的缺陷 发端于共和国成立之后并被《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规、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裁审关系的安排采用的是“先裁后审、一裁二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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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可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享受应有待遇。 劳办发[1996]238号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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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订未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现行规定,单位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终止,只不过要根据未订合同的期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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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 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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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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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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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附录: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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