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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竟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法律规定的设置上看,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的权利主体必要条件 具有商业秘密是否是用人单位作为竞业限制权利主体的必要条件?对此问题,瑞士民法和德国商法均予以肯定,但瑞士债法上称为雇主“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 ,德国商法上则称为雇主拥有“营业上的正当利益”。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来看,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具有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受到竞业限制保护的前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防范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到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工作,从而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实务中,诸多企业与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和任一员工约定任意内容呢?下面我们将进行简要的分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不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竞业限制的对象有限制,时限也不能超过法定标准(两年),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关于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及期限分析如下: 1. 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2.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哪些陷阱?一般职员遇到该怎么办?发现协议不公平,员工是否可以反悔?哪些协议是无效的?处于弱势的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都是上班一族关心的问题。 小吴案件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折算到每个月只有100元,而违约金却是补偿金的10倍。这种约定是否合理?员工是否可以反悔? 法院能否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竞业限制协议不合理直接宣告协议无效?如何确定合理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经仲裁委审理查明,王某确实于2012年9月到本地另一家纺织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该纺织厂违约在先,该纺织厂在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后,没有按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退还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承担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果同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招用的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工作中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离职之后,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例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其权利归属于一人所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专利等。 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或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咨询律师: 刘波
某金属公司员工王某辞职后,投身到竞争对手怀抱,从事相同业务工作,原公司认为王某辞职到对手公司,会给本公司带来利益损害,因此以竞业限制违约为由,诉求支付竞业违约金。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某金属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赔偿公司案例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跳槽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一审判决徐某承担违约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于2004年6月应聘到黄山市某化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非经公司事先同意,徐某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并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保密工作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至两年。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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