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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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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破产后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均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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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案情】 李灿是中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000元。在工作期间,李灿圆满地完成公司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业绩显著,公司的负责人对他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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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强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风险提示】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在实践中很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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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及风险提示
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风险提示】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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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意见概要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草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分别加以明确。与《劳动法》原有的规定相比,较为显著的变化是,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加以严格限制,同时增加了劳动者适用即时解除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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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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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不服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无线电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期满,本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这个裁决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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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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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怎样终止?
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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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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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劳动合同将终止,例外情形应注意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予以了说明,但相关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规定,则很少人注意。张付杰律师按:劳动合同将终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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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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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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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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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标准。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老职工当你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最后一天收到退工单时,无论这一天的哪个时间点都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是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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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几种: (1)合同期满 (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 (3)合同目的实现 (4)当事人死亡 (5)劳动者退休 (6)用人单位消灭 (7)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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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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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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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狭义上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这里讲的劳动合同是狭义的。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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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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