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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很多律师都认为是15天,居然有的法院也以超过15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实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年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但“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某种事由作出的,仅仅是作形式上的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仲裁裁决书”会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告知起诉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能对下列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需要持裁决书、起诉状等材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申诉书 申诉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被诉人:(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1    ;(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
咨询律师: 刘波
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 记者 日前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 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过去,曾有不少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抱怨,诉讼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实在拖不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碰到劳务欺诈,求职者该怎么办? 咨询者:深圳的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正在找工作的小何看到广告后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找a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小何的遭遇是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上述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务欺诈行为。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
咨询律师: 刘波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亮点  余立宁 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很多新规定,劳动者维权成本会大为降低,维权周期也大为缩短。现分析如下: 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裁判的效率,是当事人关心重点之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仲裁期限中止中断解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争议处理]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由于《办案规则》是依据《条例》制定的,所以《办案规则》第14条的规定是对《条例》第25条规定的具体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17号)规定:"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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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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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14至17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它却担负着企业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工作,起着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内容: 一、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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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补充内容: 1、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咨询律师: 刘波
委员会对于仲裁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仲栽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监督。如: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可以决定令其回避;仲裁委员会有权力将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仲裁员除名;⑷仲裁庭要求延长审理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第2项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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