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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乡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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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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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 北京1月31日消息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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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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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医院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至今。如今,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是否错过了员工赔偿请求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另外,是从什么时候起能计算双倍工资的赔偿?(南宁 王先生)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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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劳动者咨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张宇晟律师答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如认定为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如认定为民事惩罚,则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指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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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又是劳动纠纷投诉高峰时节。日前,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注意法定时限。 据介绍,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时,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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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自愿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出于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无效。在调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即能够调解的就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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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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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起诉书怎么写
原告:王××,男,45岁,原××公司职工, 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 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8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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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达明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某号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捷律咖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代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庭审,经过庭审的质证过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管理和经营业务。深圳某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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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举证通知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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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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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仲裁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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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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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王祖权,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1日。四川省巴县五布乡人,现暂住重庆市党校渝洲路132号18幢6-1号。系重庆龙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门卫保安。 委托代理人程睿,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清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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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16周岁开始,终于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明显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劳动行为能力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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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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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的三个特征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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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遵循一定的分配原则。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①谁主张,谁举证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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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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