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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发表时间:2005-01-24 浏览次数:0
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执行权,是通过具体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进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执行工作实践,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的职权范围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二审人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6.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高级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案件;

4.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案件;

6.专利纠纷案件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统一管理、协调地区的执行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

4.统一管理、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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