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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怎么办?
发表时间:2006-05-09 浏览次数:0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仲裁机关的裁决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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