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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发表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426

1、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即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再婚而消除。这一规定强调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家庭成员间,受虐待和被遗弃的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近年来,虐待、遗弃老人的问题更加突出。有的寻找各种借口,不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的采取种种手段,虐待老人。这不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如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这一原则将会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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