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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制教育解析
发表时间:2014-10-21 浏览次数:179

很荣幸能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们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个别同学对法律的无知,或者说对法律的误解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也发生了有个别同学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的案例。今天我通过几个小案例让大家了解未成年人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希望同学们会有所收获。首先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个法律概念区分开来。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14周岁以下的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案例一

张某,16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要坚决抵制家长的这种行为)。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从小学经常把别人掉在地上的橡皮、铅笔、等小东西捡回家(即使是小东西也应该拾金不昧,交给老师)。看见同学包里的1元、2元零用钱也悄悄拿走,去文具店的时候趁人多,售货员阿姨看不过来的时候将钢笔等自己喜欢的东西悄悄拿走(从小要养成不拿别人一丝一毫之物,不以恶小而为之)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悄悄拿的东西越来越大,钱的数额越来越大,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小时候的小捡小拿被及早遏制,张某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二

王某,16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李某今年13岁,经常上网吧,在网吧认识了16岁的王某,王某刚开始的时候经常给李某买好吃的,有时还给李某零用钱,李某也是乐滋滋的接受(不要贪图小便宜),但十天后,王某说没钱了,给李某说想办法弄点钱吧,李某在王某的指使下,多次趁上网的人趴在桌子上休息的时候,将手机拿走交给王某,王某虽然没有参与盗窃,但指使别人盗窃也构成盗窃罪,王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己不去偷,指使他人偷也是构成犯罪的),李某也被法制教育(李某虽然因为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名誉受损)。

【案例警示】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同时要警惕不法分子的利诱或欺骗,经得起诱惑,始终保持遵规守法这一底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学法导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抢劫罪 案例一

严某,男,14周岁,为南京市某小学在校学生,平日在学校,严某就仗着自己个头比别人高,又是高年级的学生,别的同学对他总是“礼让”三分,经常在学校横行霸道(不能欺负弱小同学)。一次他去学校周边的游戏厅打游戏机时,由于身上带的钱已经用完,却又很想继续打游戏,于是他便模仿起电影里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样子强行向五年级学生丁某索要游戏币,丁某惧怕严某对其动用武力,便毫不抵抗的将游戏币交给了严某(丁某事后应该把此事情报告老师或家长),严某拿着“战利品”又去潇洒了起来。就这样,严某经常出入游戏室,每次游戏币用完,就向低年级的同学“借”。时间长了,严某便引起游戏室里的小混混张某、李某的注意。(不良行为容易引起品行不端的“朋友”)张某、李某见严某有着在学校当老大的天分,便热情邀请严某跟着他们混,严某想,“这下自己有了靠山,在学校就可以更加的耀武扬威了。”(这种耀武扬威的行为时会被大家瞧不起的,而不会让人敬佩)于是便答应了张某、李某。于是,严某每天一放学就到游戏室找张某、李某,同他们一起打游戏机,渐渐的也学会了抽烟、喝酒等恶习(从小要杜绝这种不良行为)。

有一次,严某和张某、李某在打游戏机,李某发现身上的香烟抽完了,于是就让严某去买,可严某身上的钱全部用来买游戏币了,哪里还有钱啊,但严某心想:平日里都是李某、张某发香烟给自己抽要是不买又觉得不够义气。这时,严某想到可以像平日里向低年级同学索要游戏币那样索要钱去买烟,心里不禁暗暗自喜。接着,严某就去寻找索要的目标。这时,还是五年级的丁某出现在严某的视线里,严某很快地走到丁某面前,将其拖到了游戏厅的厕所里面,并对丁某进行了搜身,丁某依然没有反抗,严某在丁某的口袋里面摸了半天也没有发现现金,这让严某非常的失望。就在这时,丁某的手机由于收到了信息突然响了起来,这便给了严某新的启发,于是,严某便抢了丁某的手机,这下丁某反抗了,用手死死的拉住严某,严某为了尽快地摆脱丁某,便招来张某、李某二人对丁某一顿毒打。紧接着,严某将枪来的手机交给了张某、李某,于是二人便去就近的二手机回收市场将抢来的手机以五百元的价格变卖了,三人将这五百元用来买烟、喝酒、打游戏机挥霍一空。第二天,由于丁某父母的报案,警察来到学校将严某带去派出所调查,经审讯,严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可严某却丝毫不知他的行为的严重到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2008年4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严某因已到法定责任年龄14周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严某在不良行为的累积下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抢劫罪案例二

2、2014年2月25日下午时,年仅16岁不到的高某应饶某、胡某(均已判刑)之邀,伙同邹某、邱某、吴某、刘某(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等人在浒湾镇“马脚”游戏厅聚集商议去抢劫之事,在商讨中,由饶分工叫几个年小的人去拦截过路学生,将拦下的学生带至浒湾国税局旁边避静的巷子里,交由饶某、胡某、高某实施抢劫。当日下午,高伙同饶、胡等人连续实施抢劫4次,共抢得人民币15.5元,高从中分得赃款5元后,便潜逃至2006年4月28日抓获归案。

【学法导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案例一

2007年4月3日中午,陈某与殷某在学校与同学汪某为争用水池上的自来水龙头而发生争执。陈某、殷某对汪某进行殴打,导致其脸上出血,汪某扬言要报仇(汪某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做?应该报警或报告老师)。半小时后,陈某与殷某又在公交车站遇见了汪某,便随便找了个理由又将汪某一顿毒打(汪某这个时候个应该报警或报告老师)。晚上,汪某实在气不过,便纠集4名小混混找到陈某和殷某在校外合租的宿舍对其实施报复(汪某不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非法方式对待非法行为)。在打斗中,汪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砍刀将陈某砍伤,殷某逃出报警,几分钟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警力到达现场,将受伤的陈某送到医院救治,并组织警力将汪某等人抓获。经审讯,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5月9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汪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汪某由受害者变为加害者,最后被追加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警示】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冷静,要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留侯论》〔宋〕苏轼

【译文】古代所谓的豪杰之士,必定有超过常人的节操,以及常人在情感上不能忍耐的气度。普通人一旦受到侮辱,就拔出宝剑跳起来,挺身去决斗,这可谈不上勇敢。世界上有堪称“大勇”的人,当突然面临意外时不惊慌失措,当无故受到侮辱时,也不愤怒,这是因为他们的抱负很大,而他们的志向又很远。

【学法导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到不法侵害怎么办?

面对不法侵害,最重要的是不能够和不法侵害人对着干使矛盾升级,要利用不法侵害人的心理弱点化险为夷,或者拖延时间等待时机摆脱困境。

事后一定要告诉家长或老师,家长、老师应该选择报警。

1、遇到以上一定告诉家长,不要惧怕大人的威胁,一定及时离开不安全的地方,及时向家长和老师报告。

【最后我想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从小培养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小事不抓。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

2、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3、切莫沉迷于网络,要有健康积极向上的业余生活。

4、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最后希望同学们从小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最后祝愿同学们奋发向上、健康成长!国家美好未来等待你们去建设!

2014-4-17

靳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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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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