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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用采暖费结算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30

沈阳市民用采暖费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解决职工住宅采暖费负担,维护共暖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居民冬季供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宅采暖费原则上由单位统一结算,即: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结算,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结算。不论是何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沈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承担其职工住宅采暖费。 

第三条 根据“全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家庭成员中有一个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全额负担采暖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可由一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 

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采暖费,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职工住宅采暖费面积控制标准按沈房改(1992)2号文件办理,凡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采暖费部分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条 热用户均须按规定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职工死亡、调转、辞退、开除和调换房等原因须变更供暖合同的,原单位须在下个供暖期前向供暖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采暖费仍由单位负担。 

第六条 各单位在采暖费负担确认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况,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1、 下岗待业人员的采暖费仍由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负担。下岗后再就业人员的采暖费由再就业的单位负担。 

2、 既有在本地工作的,又有在外地工作的,应由本地职工单位全额负担。 

3、 离退休职工的采暖费仍由原单位负担。由民政部门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职工,凡住原单位有暖气设备的一律由原单位负担;凡是住房产部门或其它外单位的,其同居的家属中有工作的,由家属所在单位负担,同居的家属中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负担。 

4、“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采暖费,凡已纳入工资内的由职个人负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单位负担。 

5、 社会救济户的采暖费由同级民政部门全额负担。 

6、 停薪留职人员的采暖费由被聘用单位负担;停薪留职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负担。 

7、 家庭成员中既有职工又有个体从业人员的,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按人头平均负担。 

8、 一方自费出国留学的,其采暖费由配偶单位负担;双方都自费出国的,由实际居住者在取得承租人资格后由单位负担;未取得承租人资格的由实际居住者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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