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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木华园业主拒交高额滞纳金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4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8月6日的一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诉讼案,引来了京城多家媒体到场,旁听席上的位置差不多被记者占去了近一半。而坐在上诉人位置上的著名维权人士王海与舒可心,更是吸引记者的镁光灯频闪不断。

休庭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王海认为:水清木华园的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物业公司要求收取比高利贷还高的滞纳金是个焦点。

不交物业、供暖费遭起诉并败诉

水清木华园小区由北京汇泽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北京汇泽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水清木华园小区5号楼312室业主刘慧英告诉记者,自2000年1月13日入住小区以来,业主就一直面临着公摊面积不清、配套设施不全、入住条件不具备以及汇泽物业公司方面的质价不符、综合管理水平较差、多收费少服务等问题。鉴于此,许多业主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只好暂时缓交物业费和暖气费。

4号楼103室业主邵夏珍说,北京汇泽物业公司由于管理不合格,已经于2002年7月5日被北京市房地局公布取消了其物业管理的资质。他们依法成立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市、区小区办的指导下,于2002年7月13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了中标的北京市光环电信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小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接管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就在此时,汇泽物业公司却于2003年2月到海淀法院起诉了该小区40多位业主,不仅要求他们交纳2001年以后的物业费和暖气费,而且还索取高额的暖气费滞纳金(每日1%),从1万多元到7万多元不等。

2003年4月11日,海淀法院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暖协议书》有效,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属违约为由,判处水清木华园40多位业主败诉,交纳2001年以后的物业费和暖气费以及暖气费滞纳金(每日7‰)。

业主上诉中院,双方愿意调解

20多位败诉业主上诉于北京市一中院。作为业主代理人之一的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认为,首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暖协议书》系上诉人?业主?被迫签订的格式合同。被上诉人(汇泽物业管理公司)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给上诉人发的《入住通知书》中明确写着,必须先与被上诉人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签订包括《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暖协议书》在内的各项物业管理文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才能领取房屋钥匙。为尽早入住,上诉人也只能被迫签订合同。

其次,上诉人不交物业费、供暖费是事出有因,不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在2000年度的物业管理中因小区建设没有实施完,只作了很少的物业服务。第二个交费年度即2001年初, 2000年度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物业管理委员会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减免物业费,被上诉人也答应可以协商,但一直都没有最后的意见。在业主们的等待中,上诉人迎来了的是被起诉,并要求缴纳高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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