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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
发表时间:2015-08-04 浏览次数:476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得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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