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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提单的功能
电子提单既然作为传统提单的替代物出现,理所当然地承继了传统提单的三大功能:收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然而一旦在这些问题上产生争议时,电子提单能否作为证据为各国法院所采纳呢? 在大多数的诉讼程序中法院一般只采纳纸面形式的证据。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认为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一般均不得采纳为证明有关事实真相的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提单的优点
传统提单流转缓慢,而电子提单是传统提单与 edi技术结合的产物, edi技术是借助于网络这个无国界的传输媒体运行的,这使得电子提单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迅速传递,速度可以是传统提单的百倍千倍。 (二) 可以解决无单放货问题 电子提单的迅速快捷、节省时间的特点,解决了提单长久以来的弊病--无单放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电子资料交换系统的广泛应用,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
咨询律师: 胡骅
《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定义;程序规则;收货单据的形式和内容;运送合同的术语与条件;密码;发送;接受纸面单证的选择;电子数据等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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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电子密码的运用,使作为物权凭证的电子提单的转让成为可能。按照该规则第7、8条规定,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将使用电子提单而不使用书面提单,这是使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通过对电子提单的密码的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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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提单概述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 因而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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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
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电子提单规则规定,强制调整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同样适用于电子提单。 2、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根据电子提单规则的规定,应当将在电脑存储器中存储的,可以以人类语言在电脑屏幕上显示,或者由电脑打印出来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 3、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使用电子提单时,只需将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转化为电子数据进行传输。 4、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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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
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司法管辖问题,即该纠纷究竟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主张管辖权,则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在一个国家内,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纠纷的范围很广,既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也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鉴于篇幅关系,本节内容将以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的内容为主,具体分析电子合同和网上侵权的司法管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网络自身的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新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摘要: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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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随着internet的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基于网络空间的特性,传统的司法管辖体系在电子商务案件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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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纠纷的案件管辖
发生在英特网上的电子商务管辖是各国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因为网络的无过节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活动瞬间即可完成,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一部分,各国自然要力争。当然,即便国内企业与企业电子商务纠纷同样存在地域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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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权的现状 关于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新的相关立法,但飞速发展的网络科技却使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笔者从国内的电子消费合同纠纷实例入手,探讨我国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做法。 (一)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管辖的实证分析 笔者选取了一例较平常的网上购物纠纷———应女士诉易趣网服务合同纠纷案[1],来探讨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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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认为,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因为仲裁部门已经通过域名争议案件积累了大量经验。 网上仲裁更加可靠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应用软件等it案件,网上仲裁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在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处理的一起网络游戏开发合同纠纷中,争议双方对游戏操作软件是否存在缺陷争执不休,仲裁庭要求双方当庭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操作,很快解决了争议。 网上仲裁可以保证公正、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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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仲裁解决其纠纷成为必要,但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相比,电子商务仲裁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即对电子商务仲裁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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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目前有没有自己的电子商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提法本身也不严谨,对在线调解的内涵理解显有不妥。
咨询律师: 胡骅
使得该知识产权纠纷其具有可仲裁性。在新历史条件下,仲裁机构应当与时俱进地加以改革。 关键词 因特网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仲裁 一、问题的提起 自从计算机联网的运行,全球网络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的发展速度惊人。网络不仅给人们带来便利,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困难。 现代社会中电子商务活动日渐普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作为知识经济社会中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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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一般来说,一个新的事物的产生总会对所涉及的规则、制度带来一些新的变化,由于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管辖权根据,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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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电子商务纠纷语境下,它是当事人还是中立第三方?它是否有权充当纠纷的裁决者?本文在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其他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电子商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应该引入“中立第四方”,并对如何引入“仲裁第四方”提出了制度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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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浅论电子商务纠纷的非诉救济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电子商务的纠纷,新 的问题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质疑。本文试从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诉讼救济的困难性、非诉解决机制adr和odr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应用以及odr的实践及一些简略的电 子商务法立法方向等几方面对该问题加以阐述,文章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应用诉讼成本过大,而非诉救济以其效率性应为救济的重要方式。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纠纷非诉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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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如何解决电子商务法律纠纷
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於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专家预言,电子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如果发生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 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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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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