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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潜在纠纷与立法
当实实在在的产品、商品、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进入虚拟世界后,可以预见,在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现实世界中发生在贸易活动中的纠纷,都将可能同样在网络交易中发生。 电子商务潜在纠纷面面观 因为物流、资金流等条件限制,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多数所为乃是网上信息发布,尚未发展到各家网站都从事直接销售商品交易活动的阶段,所以,目前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就只能在这一基础上进行。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新方法
的艰难、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使传统诉讼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纠纷时显得颇为捉襟见肘,这些问题也将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人们开始寻求和考虑用对法院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来为在线争议提供更快、更方便、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案,如仲裁、调解或和解。互联网是争议产生的渊源地,也应是争议解决的归宿地。adr解决离线争议的原则和法律也基本上适用于在线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 对于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来说,一个符合电子商务特色的、合理的、简便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线仲裁制度以其便捷、高效、预见性强等特色,迎合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为发挥在线仲裁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作用,本文结合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从在线仲裁程序的设立、在线仲裁程序的运行、在线仲裁的法律适用、在线仲裁机构的建设等方面探索了如何建立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仲裁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的收集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遵循及时性、合法性、全面性、专业人士取证、潜在证人协助、利用专门技术工具等原则。而在具体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采用有别于收集传统证据的步骤和方法。 什么是电子证据?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 戴继平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一次的热潮。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从最早的恒升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最近的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真实性认定的争论见仁见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异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如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侵犯通信自由犯罪等;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怎样运用电子证据打击网络犯罪与解决网络法律纠纷,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迫在眉睫的新问题。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信安[2005]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第三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一)现场勘验检查。
咨询律师: 胡骅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 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采用标准探析
并无特别之处,它们在本质上都同属于证明的根据,传统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可直接延伸至电子证据上。有人把这种遵循传统法律精神来解决电子证据新问题的“老瓶装新酒”做法,称为“循传统论”。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确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地方,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特别考虑。这反映了人们对电子证据的一种特别担心,似乎隐含有不平等对待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意味,故也被戏称为“歧视论”。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能够生动形象地反映事实真相。 如何收集电子证据 在网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对于电子数据,应注重对其原始载体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涉嫌网络违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服务器等有关软硬件设备,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而,受网络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实践中更多的是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近些年来,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依靠于电子技术产品,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法律却无明文规定,导致在诉讼中审查和采信电子证据无法可依,在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实案件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电子证据的特性、应用等问题做了分析与探讨,以引起大家关注。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电子证据是人类科技发展的产物,其有着诸多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这与其产生、传播、储存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电子证据的这些特点给电子证据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许多的难点,如何科学地收集电子证据并使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就是其中的难点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分析,寻找出这些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证据的特性研究
电子证据的特性研究 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证据学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咨询律师: 胡骅
[电子商务主体] 何为电子犯罪证据特征
电子证据的承载介质是包括硬盘、磁盘、光盘在内的计算机软、硬件,毫无疑问它具有一般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然而其作为伴随计算机犯罪一同进入理论研究视线的新事物,必然有着以往各种犯罪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属性。 (一) 高科技性: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的,具有无形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那么,我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电子取证规则呢?一个基本思路是,既要参考我国传统的取证原则,也要援引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的先进立法例以资借鉴。前者主要指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取证原则,如及时取证原则、全面取证原则、合法取证原则等;后者主要指国际上基于电子证据的特点而确定的一些普适性原则,以无损取证原则为代表。
咨询律师: 胡骅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终止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电子支付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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