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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特性及其应用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75

摘要:近些年来,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依靠于电子技术产品,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法律却无明文规定,导致在诉讼中审查和采信电子证据无法可依,在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实案件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电子证据的特性、应用等问题做了分析与探讨,以引起大家关注。

要害词:电子证据特征应用研究

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证据学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特性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经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实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实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实未知的事实。但是,仅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还是很不够的,因为诉讼的非凡性,决定着诉讼证据有其非凡的本质和特性。

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能够证实案件真相的实事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件、辩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1

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客观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实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靠于主观意识而存在

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四周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2

2、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

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实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假如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实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实争议事实的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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