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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的税收征管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7

20世纪末,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亦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势头。赛迪顾问发布的《2006-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05年增长了48.6%。

此外,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上半年,我国4个直辖市及15个副省级城市网络购物金额已达到了162亿元,其中每个月购物至少一次的网络购物常客占全体网民的比例超过4成(约为41%)。

idc(中国)在今年初发布了《电子商务服务业及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社会经济影响》白皮书,预计我国2009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将达到25100亿元。2008年,我国也不过只有四个省份的gdp总量超过20000亿元。

以上一系列数据说明电子商务在我国日渐发展、崛起,未来将是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时代。但是与之相随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税收征管体系方面的难题也摆在了我们面前,现行税收体制和征管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强烈冲击。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现状

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对现代经济活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电子商务立法,许多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经营者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发展环境。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无纸化与交易的非谋面性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全的法律保障尤其是税收征管法制,则是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力和成功的关键。

目前,我国的现行立法已在电子商务方面采取了一些举措,例如,《合同法》确认了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模式,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

然而,在税收征管方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3年就表示要对电子商务征税,然而相关政策一直没有出台。总的看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几近空白,立法进程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第一,新法出台艰难,旧法修改缓慢;第二,多头管理,立法混乱;第三,灰色立法指导实践。

针对电子商务的带来的挑战,加快税收征管法立法进程,修改、完善现行的税收体制和征管模式,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然刻不容缓,否则将形成极大的税收漏洞,对国家财政和电子商务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都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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