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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18

在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强制无偿获取财政收人的一种手段。政府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一产业或行业的扶持起着直接的作用,因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何制定,是电子商务能否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1.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其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影响,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白皮书,提出为鼓励因特网这一新兴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照一种“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1997年7月1日,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中更加明确地指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网上交易,如电脑软件、网上服务等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办理,不应另行课税。”

(2)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税务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长期专业经验。1997年,0ecd受国际委托制定使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使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其中包括纳税人服务机会、身份确认、信息需求、税收和税管、消费税以及国际税务安排和合作等内容。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遵循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几条最基本原则,即为促进新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的税率;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网上税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性,有利于因特网用户的了解和查询;对在因特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应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另外,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具备高新技术产业特征的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均应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优惠税收政策,而且这不应该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企业。因为电子商务是不可能被局限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大多数不可能在开发区内进行活动。管理部门应该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手段。 应单独制定特殊优惠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首先需要一定的投人,但对于广大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而言,在投资初期往往效益不明显,而购买电子商务工具按通常规则既要上缴增值税,又要被列人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这种投资活动既上税,又折旧,对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采用先进工具、技术来武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以应该采取对采购电子商务工具的优惠征税和特殊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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