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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违法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收集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427

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 胡 平

区别于传统证据的三个特征

脆弱性。在当今网络技术日趋发达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被不留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无法预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

依赖性。电子证据由计算机内部各种代码组成,人类仅依靠感官无法直接感知,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将其转化为人类可以感知的文字、图像或声音信息。如果计算机系统的软件、硬件环境,或者存储电子证据的系统环境发生变化,电子证据就有可能无法显示,或者无法正确显示。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将相应的设备及系统环境一同保全。

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的电磁形式,但其外在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能够生动形象地反映事实真相。

如何收集电子证据

在网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中,对于电子数据,应注重对其原始载体的收集。在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涉嫌网络违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服务器等有关软硬件设备,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而,受网络技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实践中更多的是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

根据近年来办案经验,电子证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固定:

第一,对于可以通过打印等手段转化为书面文件的电子信息,如网页内容、静态图形图像等,应该当面打印并注明证据的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和制作人,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二,对于无法转化为书面文件的电子信息,如视听资料、数据库内容,应尽量采用一次性写入的介质(如cd-r)进行保存,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和制作人,由当事人在介质背面签名确认;也可以用移动硬盘拷贝原始电子数据,装入信封中,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和制作人后,由当事人在信封封口处签名。

第三,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相应的资料、数据和记录。比如,到淘宝网站和支付宝公司调取销售信息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四,通过专业的电子保全系统进行证据固定。我国已开通首个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网址为http://www.ezj001.com)。该系统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在线远程存储电子数据,对文本、视频、音频、图片、网页、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重要资料进行加密操作,生成证据包,具有重要电子数据保全、网页拍照、行为录制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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