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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集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11

【摘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遵循及时性、合法性、全面性、专业人士取证、潜在证人协助、利用专门技术工具等原则。而在具体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采用有别于收集传统证据的步骤和方法。

什么是电子证据?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位,目前也有许许多多的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等6种[1]。本文无意对电子证据的含义、定位进行讨论,而为了阐述收集之问题,则有必要对本文所指的电子证据的含义进行阐明。这里提到的电子证据是特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它是通过数字化工具储存的材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在这里提到的收集是个复合性的行为,它包含了寻找、记录、保护、分析、恢复、备份、固定、确认、打印、下载、封存、提取、保管等具体行为。

一、收集电子证据应遵循的原则

因电子证据具有高技术性、脆弱性、隐蔽性、多媒性等特征,要求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

(一)及时性原则。就是当获取网络犯罪的相关情报时,侦查部门应尽快赶赴相关地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着手对现场进行处置。此原则与收集传统证据的原则相同。一旦错过时机,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

(二)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的内容:一是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当然最好是没有任何变化。二是专业人士见证。就是取证工作应在计算机专业人士的见证下进行,专业见证人起到传统见证人见证的作用。

(三)全面性原则。即既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电子证据,也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中的电子证据;既收集文本,也收集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媒体信息;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

(四)专业人士取证原则。要求收集电子证据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与网络的知识和技能。遇到高难度的取证问题时,应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协助。

(五)潜在证人协助原则。电子证据的潜在证人是指虽然对案件事实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但是可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内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的人。潜在证人一般包括:用计算机及外设记录其营业管理活动状况的人,监视数据输入的管理人,对计算机及外设的硬件和程序编制的负责人。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这些潜在证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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