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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5

提要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在立法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规定以前,对悬赏广告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无疑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的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法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国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的要约。我国学术界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本文亦采用契约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广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广告人的权利

1、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在悬赏广告中,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否则,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广告人接受悬赏行为成果,有权利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对于不符合悬赏要求的成果有权提出异议。衡量悬赏行为成果的标准,应当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为准,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成果标准的,按照确有根据的标准确认,以防止广告人借机推卸支付报酬的义务。

2、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悬赏广告既然为广告人所发出,广告人就有权撤销,可以基于广告人的实际需要,由广告人以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撤销悬赏广告须符合形式要求,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者采取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符合要求,即发生撤销的效力,视为自始无广告,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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