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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的“连带责任”能否治愈明星代言诟病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90

  《广告法》修改建议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这是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首届海西广告高层论坛上获悉的。(11月20日人民网)

近年来,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断地被行业协会点评、曝光,如何查处相关违法案例,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名人担责,成为一直备受公众关注和反响强烈的问题。然而,一些明星、名人面对被指代言虚假广告,态度傲慢,拒不认错。有的即使认错,也不承担责任,甚至把矛头指向其他责任主体。代言虚假广告,何来如此底气?报道称,其根源在于现行《广告法》没有对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做出规范。如果此修改建议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赞同这种说法。现行《广告法》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但唯独没有提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明星、名人们面对质疑和炮轰也就处之泰然了。可见,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所顾及与相关法律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有因果关系。

但笔者更认为,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 写入《广告法》,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不仅在于是否“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如何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

其实,说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法可依,并不准确。众所周知,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其中“个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就包含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而媒体曝光的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以拿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推销者居多,其危害是欺骗公众,误导患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完全适用于这类案例,可实际上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了多少?今年9月份,中国广告协会公布了17个典型的违法广告,虽见公开谴责,却未见政府监管部门出面惩治。这种末端监管的疲软,直接导致大量违法广告登上“大雅之堂”,有损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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