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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分层承包承揽 发生损害连带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2

近日,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林某、彭某、张某、周某夫妻承包承揽被告彭某农房建筑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等用费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等费用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张某、周某夫妇赔偿原告杨某医疗、伤残等费用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76647.62元的10%责任7664.76元。上述五被告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杨某辩论称,本组村民彭某与刘某口头约定建房合同,同时雇用被告张某运输封项材料和提供起吊机械设备,交由建房现场施工林某负责起吊运行发生故障,将其砸伤致残,又拒赔偿医疗费等,所以只有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11328.10元、住院护理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00元、误工费3982.16元、伤残赔偿金38566.4元、鉴定费743元、交通费57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赔88395.66元。并令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彭某辩论称,建房是用口头协议形式承包给刘某的。是刘某雇用张某提供起吊机设备的,同时张某雇用林某负责起吊工作运行不慎发生故障,致原告受伤致残。在整个过程中,彭某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在辩论中称,原告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我只为彭某提供单包工程劳务服务。约定工程价款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其中木工和封顶现浇工程临时需要增加人员及使用机械,由被告彭某另行雇请并承担费用。张某并非刘某雇请,林某是彭某建房时雇用的木工,是因张某的妻子因有事,临时叫其开提升机的。刘某并未对原告实施侵权,不具备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承担其法律责任。被告先行垫付3000元给予原告治伤,并非是有过错而为,是基于对原告的同情。此款待责任认定后,要求对原告负有侵害赔偿责任的人予以返还。

被告张某、周某辩称,原告受伤是被告彭某雇请的,是被告林某在吊车运送建筑材料时打伤。原告所受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林某辩称,自己系被告彭某雇请的木工,负责关闭模板。被告彭某修建房屋在二搂封顶现浇时,需要增加工人及使用机械,于是雇请被告张某自带起吊机负责完成此项工作。被告张某选址、安装、试吊几次后,交由其妻周某负责起吊。因周某临时有事委托被告林某帮忙负责起吊。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是,被告张某安装起吊机时,在该机械滑轮支撑点的插销处,应当使用金属类材料,而则用了一根腐朽木棒做插销。为该事故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机械运行中,插销断裂致原告受伤。被告林某的操作行为受张某、周某委托所为,其产生损害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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