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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索要无果甚至被打伤的情形。每个合法公民都应该拥有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这个问题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一)学法懂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年第2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广东省寻求以“旧改”为突破点,提升城镇土地集约化作用的背景之下,此前对内地日益高涨的地价颇为忌惮的新鸿基地产悄然将自己内地地产业务的重心调整至广佛地区的旧改项目。 便利的旧改 新鸿基地产于2007年首次介入广东旧改。当年9月,富力地产及合景泰富以46亿元的价格拍得广州首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猎德村改造项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现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一章 总则?
咨询律师: 刘波
 【申报程序】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科技计划申报程序  一、科技计划申报的类别及申报日期 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科委科技计划的分类,通过市科委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申报的科技计划主要有以下18类。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刘波
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面大量广,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为统筹城乡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集体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住宅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很多农民盖起了楼房、别墅,对房屋进行翻修、装璜,但在建房、装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似乎并未引起施工者和建房者的足够重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小影响。 最近,笔者深入海安法院,对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及农村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员受伤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建房安全隐患问题
如何防止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主、施工承包人员、其他人员及财产因施工安全造成损失? 【要点提示】 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主、施工承包人员、其他人员因施工安全造成损失的预防与治理。 【案例索引】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7)陆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0月20日)。 【案情】 原告:王华昆、王家云、陈翠兰 被告:陈秋国、程宗武、程宗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却大幅增加。今年1-10月份,黄岩法院共受理20起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而去年同期无此类收案。 通过对这20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事故一般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此类施工队技术差,设施简陋,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院审理的20起此类案件中,九成以上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中。
咨询律师: 胡骅
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据笔者调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实务中的判决理由和结果差异甚大,主要有两种判法(一)房主雇主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雇主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判法体现“司法和谐,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第二种判法体现“执法为民, 严格执法”的传统理念。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浅谈自己的拙见,谨以此文唤起 实务界的重视和思考。 案情 : 李华(化名)平时经常在某镇承建别人的房屋。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扯皮,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 二、建房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村建房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却大幅增长。 探究此类案件的发生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全意识不强。当事人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不设置安全网、不给工人配安全帽、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建设工地而无人加以制止等现象时有发生。2、技术水平较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关于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判法(一)房主雇主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雇主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判法体现了“司法和谐,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第二种判法体现“执法为民, 严格执法”的传统理念。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浅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案情 : 李某平时经常在某乡镇承建别人的房屋。自2006年初,王某就一直随李某给别人建房施工。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浅谈农村建筑事故的赔偿
关键词:农村建筑事故 赔偿主体认定 责任划分 内容摘要:建筑事故分为发生在城镇的事故和发生在农村的事故,发生在城镇的建筑事故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而发生在农村的建筑事故处理起来就相对地比较困难。本人在该文中,对农村处理建筑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两大难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目前存在一些难点,主要集中在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造成这种困惑的根源在于房主与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分歧(受害者与工头是雇佣关系基本没有异议)。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连带责任降低了无资质雇主的违法成本 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农村建房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无资质的建筑商无疑是法律规制的重点,《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基本体现了这一方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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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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