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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拿起瓦刀,就开始到处建房,成为农村建房游击队,一旦在建房时发生农民工人身伤亡事故,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农村建设市场也逐步繁荣,由于种种原因,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公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甲方为房主,将房屋建设承包给了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合同,其中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后在甲方不知情下乙方又将部分承包给了丙方,在盖房过程中,丙方工人在操作中将手指夹断,甲方应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吗.谢谢!! 这要看甲方和乙方的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则甲方不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合法,则视同合同无效,需看丙方工人在盖房时是否存在违规等一系列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后继续门诊治疗并遵照医嘱修养。期间花费医药费67894.74元。 【分岐】 农村自建房伤害事故中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定作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程某为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程某都为雇主,应该连带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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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案件的处理也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当事人矛盾大,法官处理有难度。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建房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认定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建房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成为认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因为在法律上,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后果具有原则性的差别。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个体工匠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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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房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记者围绕这一读者咨询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1、雇工受损害 房东(雇主)负全责 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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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李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 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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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林某、彭某、张某、周某夫妻承包承揽被告彭某农房建筑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等用费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伤残等费用76647.62元的30%责任22994.28元;判决被告张某、周某夫妇赔偿原告杨某医疗、伤残等费用7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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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当天先给死者赔偿两万办理后事。请问律师:承包方有没有施工不当责任?发包方应不应该赔偿全部款项。 另发包方和承包方当时签有合同,如因承包方施工不当造成的事故,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因建房材料为发包方购买,现承包方认为预制板质量有问题。什么情况下才能确定是预制板的质量问题?现当地的质检部门不愿意出面做质量鉴定,我们应该按什么程序要求做质检?发包方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应当说,在我国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农业法》为基本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农业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农业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它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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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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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ion-making,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 and service ,and so on.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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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经济法 创新 制度经济学 内容提要:  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所提出的核心内容之一。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内容,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它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论题。其中,在法律领域的一个新问题主要是经济法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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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经济、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介绍,进一步论证我国农民是否应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在我国健全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构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作出些许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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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四篇法学论文,以飨读者。 由于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保障的模式已经不再行之有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成员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保障体制:城市居民实行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则是以家庭为主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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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因此,用法律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不仅能体现现代民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政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中,农民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没有任何权利,只能是绝对君主意志支配的政治客体,农民没有也不可能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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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势在必行。在有限条件下政府除承担常规责任外,鉴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人口众多加之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还必须科学、合理地承担制度建设中的非常责任,即转制成本、利益协调、组织引导的责任,才能保证制度建设的顺利开展及健康、持续运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责任;非常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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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
velopment in rural areas. [key words] peasant; legal belief; lack; cultivate 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 韩宏伟 (伊犁师范学院,新疆伊宁 835000) [摘 要]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标志。我们要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农民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抑制着法律信仰在农村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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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
的社会弊端,例如限制了农民和民工个人及其子女的全面发展,破坏了社会的信任与合作,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等。这些弊端也从反面证明了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重要意义,突显了当前平等保护农民和民工各项权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农民,民工,阶层,平等,差别对待,权利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平等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愿望,是现代法律所中介的基本价值,在我国当前,平等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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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护] 浅论农民权益保障思考
农民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由于我国原来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在一定时期对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 如经营规模小、土地条块分割等,农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国际竞争渐渐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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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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