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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且基本上是农户小额贷款案件。笔者对近年来审理的农户小额贷款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户小额贷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农户小额贷款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权益保护]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在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护的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诉讼仲裁法以及国际法等法律制度层面来为我国农民权益保护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所有行为都与利益有关,利益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制度演变的逻辑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
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1998)。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8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全文共5011字。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主要表现在: 一是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带来的挑战,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便进入设计流程之中。 一、利益反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正当性 在法律意义上,利益反哺是指存在利益差距的相关社会主体之间,处于利益强势的一方主体基于社会义务,对处于利益弱势的一方主体予以利益上的弥补或者回馈,从而满足其利益需要,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同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失衡成为一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近年来欧盟和美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的调整,显示出农业补贴具有维持和改善的双重农村环境保护功能,是农村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媒介。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应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农业补贴的农村环境保护功能。 【关键词】农业补贴;农村环境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多寡按比例进行分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做法及立法规定说明,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的方式,符合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并使之与营利性企业区别开来,成为合作社经久不衰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有一些合作社采取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的做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我区生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5号),决定在全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4/5以上计算方法是以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除以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与村委会成员的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双女户补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村民能否起诉村委合,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兵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有权处分其管理的财产。可见,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案村民以村民委员合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咨询律师: 刘波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住房为何不能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同时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而宅基地上的房子又不能离开地而单独存在,所以一般来说,农村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救助制度。农村低保的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权益保护] 林木权属争议解决办法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个人栽植零星树木,砍伐时不需办理砍伐证,否则必须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进行合理采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3日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对“五保供养”的对象、审批程序、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等主要作了下列规定: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建设用地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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