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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防安全评价与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率挂钩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29

近日,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与保险费率挂钩机制深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将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中对单位的分类评定结果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挂钩,进一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

建立消防安全评价结果与保险费率挂钩机制,即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山东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分别由行业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中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评价,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重要依据。

保险机构统一使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承保,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保险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投保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将督促各行业、部门、系统和消防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抽查和监督,有效的确保消防安全评价公平、公正、公开。

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把对社会单位的分级评定结果通报当地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为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核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并据其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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