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 跨部门或者跨地区侵权纠纷的处理
跨部门或者跨地区侵权纠纷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3-01-12 浏览次数:385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部门来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 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跨部门或者跨地区侵权纠纷的处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