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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损害名誉法律确认的特殊性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501

bbs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却反映出网络中发布信息或言论与在现实世界的传播媒介上发布信息和言论有诸多不同。网上传输文字的特殊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匿名性等特征对已经确立的判定名誉侵权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侮辱性或诽谤性的陈述难以取证。在bbs中,网民发布的信息随时滚动和更新,网络服务商如果不采用技术措施留存档案或者权利人超过档案留存期提起诉讼(如本案),受侵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而法律界人士更是对网络传输中的“文字”是否可以看作现实世界中的文字提出了种种置疑。⑹网络中的言论表述属于文字还是语言?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⑺曾经一度在美国成为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在网络中遭到了颠覆。

其次,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找到言论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常常由于没有尽到删除义务而被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律师认为言论的发布者真正实施了侵权责任,这一点事实上无须言说,可是网上侵权案的复杂性就在于往往无法找到言论发布者,或者即使找到也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归咎(如言论发布者是外国人),这时,侵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侵权的责任机制应当如何确定?

第三,网络本身是无国界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它的影响范围并非是无限广阔的。任何网站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点击群和特定的影响范围,因此发生侵权时,判定侮辱性陈述的影响范围并进而确定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将成为一项艰巨任务。19世纪,当电子媒介崛起时,美国各州对广播诽谤属于书面诽谤还是口头诽谤的问题,无法取得统一意见。⑻产生这一问题是从本质上说是由于难以确定媒介的影响范围和对受害者伤害程度。因为书面诽谤和文字诽谤的区分本身就是为了划定不同媒介传播的影响力,文字诽谤对受害者的伤害更为持久,“因而往往伴随着较为严重的后果,包括罚款和监禁。”⑼可以想见的是,随着网络这一新型传播媒介的崛起,判定媒介影响力的难题将会重现,并将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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