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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诉讼扎堆 侵权赔偿标准难统一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93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走过三个年头。“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从搜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第一案”埋单开始,处罚标准“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在实际操作中却遭遇诸多困惑。近日,湖北省高院下发《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就网络盗版侵权,首次制订详细赔偿标准。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认为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文化产品网络交易规则和价格体系。

“会议纪要”引发讨论

“我们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为,是不能对外公开的。”7月14日,湖北省高院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委婉拒绝了中国知识产权报的采访,“请你们关注我们的网站,有什么信息,我们会及时在上面发布的”。

在给湖北省高院发出的采访提纲里,记者列罗了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会议纪要出台的背景怎样,去年湖北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多少?会议纪要中“首播”和“知名度高”是如何界定的?会议讨论是否有焦点?如果有,焦点又是什么?等等。

据各大网站透露的信息:在这份《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湖北省高院方面在召集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分管院领导及有关审判庭负责人认真讨论后,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具体赔偿标准为:首播后二年以上的影片,赔偿数额掌握在2万元以下,对于首播后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影片,赔偿数额在2万-5万元之间,对于首播后一年以内知名度高的影片,其赔偿数额可掌握在5万元以上。

有学者评价,这意味着湖北省法院在判决网络盗版方面将有详细操作方案,同时也为其他法院处理网络盗版侵权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目前中国处罚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分析人士认为,湖北省高院的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仅能当作法院在法定赔偿标准之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参考。

其实,会议纪要的赔偿标准和全国司法裁判中的实际操作悬殊不大。2008年4月,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亿兆先锋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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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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