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 江西首例微博侵权案以侵权人现身登报道歉终结
江西首例微博侵权案以侵权人现身登报道歉终结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485

案例:

2011年12月,吴清与杨雯雯因抚州名人园的言论,各自以“吴越芳舟”和“透明杨小喵”的网名在微博上打起“口水仗”。杨雯雯通过微博对吴清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清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名誉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清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同年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

今年3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雯雯停止对吴清的侵害行为,同时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清单位官方微博上。一审判决后,吴清认为,在微博上道歉不足以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遂提起上诉。7月2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杨雯雯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该报纸上,费用由杨雯雯承担。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原判。

“本人评论了抚州吴清女士以‘吴越芳舟’为网名发的一条微博,之后我在微博上公布了吴清的一些私人信息,该行为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本人为此表示诚恳的道歉。”10月31日,江西当地媒体刊登江西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化名)给当地媒体记者吴清(化名)的道歉函。至此,历时近一年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江西首例微博侵权案以侵权人现身登报道歉终结”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