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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发表时间:2006-07-05 浏览次数:0
因人身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费用均属于物质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解释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因该规定与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规定相抵触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均应认定为物质损失,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加强,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还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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