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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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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查看全文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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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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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概述】 1.指导案例3号关键词: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2.指导案例4号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3.指导案例11号关键词:贪污罪 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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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发布了发生在北京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一、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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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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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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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对涉案财物的返还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意见中仅做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仍缺乏操作性。 一、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利弊分析 《意见》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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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则] 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
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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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则] 抢劫罪的认定
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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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校车客车司机师傅开车超载或超速? 首先,你要知道,在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什么概念? 在公路上开斗气车,不出事故还好,一旦出了事故,极有可能构成犯罪。而醉酒驾驶的就不必啰嗦了,抓住就是犯罪。 本次修正案新增了两项入罪罪名:开校车或客车的师傅,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的,不论是否有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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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间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别: 一、犯罪目的不同 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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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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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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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常务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重大决定。可以说,自此劳动教养已成为历史产物,各地的劳教所业已废止。 劳教所虽然已成为历史产物,但劳教这种非常规的处罚模式,给人们留下的负面印象太深以致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消退。因此,实务当中仍然有部分当事人搞不清楚它的具体概念以及与上述两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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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驹律师,转载务请注明作者并联系授权】 一、刑案强制措施期限 1.逮捕前的羁押 公安刑拘后24小时内须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国安犯罪、恐怖犯罪除外)、讯问。刑拘后认为需逮捕,3日内(特殊情况7日,流结多30日)提请检察院在7日内(未刑拘的15日、重大复杂20日)审批逮捕。 检察院刑拘后7日内报请上一级检察院7日内(特殊情况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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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通过信息查询初步锁定冯某存在犯罪嫌疑,并将冯某的照片等信息传回公安局,经郑某辨认,确定冯某即为“麻雀”。公安人员在当地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将冯某抓获。 那么本案中郑某归案后按照公安人员的安排辨认其毒品犯罪上家照片,使公安机关对上家冯某的真实身份予以以确认并予以抓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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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笔者结合此次修正案及原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针对“职业禁止”,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罚金刑执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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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充分认识,当企业或者其他人侵犯到自己权益时往往采取围堵、聚众、谩骂等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殊不知,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给自己徒添牢狱之灾,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可能遭遇刑事处罚。那么,这些不合法手段究竟可能会涉嫌什么罪名呢?在此,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高海云律师为您整理一下内容: 一、纠集众人堵工可能会涉嫌聚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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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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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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