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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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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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债权行为的形态认定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在表现形式上与财物所有权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债权的背后是财物所有权,一旦债权得以实现,债权就由可期待、可预期的财产权转变为现实的财物所有权。正因为债权的这一特性,当前司法实践中贪污债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将债权引入贪污罪的对象已无多大争议,但是如何认定贪污债权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尚有一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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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资金支付凭证,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银行卡,对卡内资金是全额认定为既遂数额,还是以行为人实际取现数额作为既遂数额,司法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占有了公用银行卡并不等同于实际控制了卡内资金,只有当行为人将卡内资金从银行或atm机中取出后,才能真正实现对该资金的实际占有,对未取现的金额应认定为贪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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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律咖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怎样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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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有以下三点: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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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根据《刑法》第382条、383条、91条、9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贪污罪做如下的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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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渎职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受贿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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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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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这一犯罪的法定刑。 关于这一犯罪的法定刑修改,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均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议维持不动,有的建议提高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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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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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这一犯罪的法定刑。 关于这一犯罪的法定刑修改,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均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议维持不动,有的建议提高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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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姜曙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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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与介绍贿赂罪 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的姜某即为此种情形;只不过,一般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共谋。 基本案情 姜某,北京人,案发前为北京地铁运营公司职员;徐某,原北京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结算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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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数额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北京律师,张志胜)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系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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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缺乏监督制约和公平竞争环境,经济越发达,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就越严重,因此,在没有监督或监督很乏力、或者比较容易获取利润的的经济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会表现的更加疯狂。 观察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的商业贿赂案件,可以看出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法律界定问题:认真分析我国的商业贿赂查处历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到完善的过程,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的步伐总是跟不上犯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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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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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受贿罪
当行为人直接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当行为人本身无职权可以直接利用,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 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呢?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共同受贿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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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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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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