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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基础问题
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定义及对策等 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66条“争端的解决”第2款予以保留的情况下,批准了该公约,同年12月14日《公约》 对我国生效。 一、商业贿赂犯罪概念之厘清  2006年1月6日,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但不可能得益于全部。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能够长久立足;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也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国家能够兴旺发达。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1、从一起纠纷看诚信缺失。前不久,国内许多媒体报道了沈阳时代广场酒店在全国秋季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与河套酒业集团的纠纷。诚信缺失问题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频繁发生,个案表现形式各有差异,《意见》出台后,实务部门对于如何认定收受银行卡案件受贿数额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结合《意见》进行细致分析,区分情况计算受贿数额。 —、卡内存款数额是否—律计入受贿数额 在《意见》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较多观点坚持认为应当以受贿人实际获取的金钱利益计算受贿数额。对于收受银行卡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受贿人实际并未使用银行卡进行任何消费的,倾向于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探析我国境内跨国商业贿赂
摘 要: 跨国商业贿赂在我国频发,危害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管和惩处力度不够是根本原因。治理跨国商业贿赂,首先要从政府行为的透明与公开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产生的土壤;其次,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再次,加大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也至关重要。 关键词: 商业贿赂;跨国公司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行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目的。同时,注意商业贿赂犯罪与非商业贿赂犯罪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行贿人有无选择权不同。要正确把握和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领域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咨询律师: 刘波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两高”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又一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规范性司法文件。笔者结合司法实务,谈谈自己对《意见》有关问题的理解和思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公司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
咨询律师: 刘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进行贿赂,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一一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为此,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③对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实质及其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剖析,以期探求商业受贿罪的立法精神
咨询律师: 刘波
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这种销售方式虽然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国家都带来了一定的利益,社会资金能在一定的空间、一定的时间流动起来,对于当前的金融危机似乎也有些缓解。但有些附赠式有奖销售却背离了其应有的轨道,其弊端决不容乐观。本文作者试图对其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作以下探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研究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gdp的60%左右,缴纳税金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了75%的城镇就业人口和75%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占到75%以上。但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往往由于对有些经济犯罪规定认识模糊,将正当经营行为不当处理成为刑事犯罪,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均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分析商业贿赂是一个经济法上的概念, 经济法一般在竞争法理论中探讨这个概念, 它是指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8条明确禁止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商业贿赂概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之便为包工头大开绿灯,最终走上犯罪的。因此,要打击此类犯罪,我们不能只把眼光放在受贿人上,也应该把行贿人作为关注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筑领域内的经济犯罪非常必要。 一、当前建筑领域包工头行贿特点 1、行贿目的性、贪利性明确。
咨询律师: 刘波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介绍贿赂罪单独作出规定,对本罪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有期徒刑三年,而对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规定为无期徒刑、死刑。从立法沿革看,刑法并列设立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大贿赂罪名的情况下,对受贿罪一直规定较高的法定刑,对行贿罪的法定刑经历了从低到高的过程,但对介绍贿赂罪一直规定较低法定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刘波
总之,目前实践中使用的“商业贿赂”一词,涵盖了刑法共计11个法条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可见,这种“商业贿赂”并不是在相对于“公职贿赂”的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笔者认为,如此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就遮蔽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贿赂行为的重大差异,无助于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确评价这两类贿赂犯罪;换言之,只有在相对于公职贿赂的意义上使用商业贿赂一词,才能使两类不同性质的贿赂犯罪的重大差异显现出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浅谈商业贿赂行为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
咨询律师: 刘波
的现金管理、粮油储运、油票的回收管理等工作。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开票据,冒领钱款”等不法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产10万余元。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诉辨双方对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性质及本案的定性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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