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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大了,相应的义务也就重了。 “会见难”不再难。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无需有关部门批准而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会见不被监听,会见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阅卷难”不再难。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天召开这次讨论会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2003年12月30日最高检颁布“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3月18日,湖北省两院三厅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的宗旨是保障律师的刑事执业权利、改善律师的执业(刑事)环境,推动刑事辩护业务的健康发展,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了解两个规定的内容,领会和贯彻其精神。二是2004年7月20日省检公诉处和省律协刑事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湖北省首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研讨会”,主题是“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立丰所是主要承办单位。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控辩双方就刑事辩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坦诚的沟通与交流,达到会议确研定的“沟通合作理解支持”的目的,想借此机会将会议精神传达给大家。三是我们所一直都想形成一个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与业务学习的风尚,也有一些制度,但长期未付诸实施。8月1日,我们搬到这里以后,合伙人再次提起建立这个制度,下决心要把这个制度搞起来。我经过与吴畏商量并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决定召开这次讨论会。 这次研讨会我想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一是理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到底有哪些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批准方可行使上述权利。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其他辩护人则无此权利。 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如何在公诉阶段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
咨询律师: 胡骅
且律师顺从了其要求,这位律师就是失职。因为在没有作无罪辩护可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却作了无罪辩护,这会使判决更加不利于被告人。在这个时候,尤其需要辩护律师独立的判断。不管作无罪辩护还是其它辩护,辩护律师都要有充分的根据。辩护律师始终要清楚,对于被告人的判决最终要由法院作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毫无疑问,律师辩护是实现被告人与检控力量平衡的制度保证。 律师辩护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而律师帮助权也已成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现代国家多把律师帮助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规定进法律乃至宪法中。如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一个重要制度即证据展示等活动也必须依赖辩护人来进行。
咨询律师: 胡骅
辩护律师“不拥有个人的独立诉讼目标,也不独立地承担任何一种诉讼职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第一部《刑诉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诉法》在经过修改后至1997年元月一日执行至今已有七年,在这七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解决不了。不愿办刑案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我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笔者的目的是抛砖引玉,百家争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 改《刑诉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根据个人体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审前应当有下列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的权利。 1、律师有权参
咨询律师: 胡骅
豁免权是指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时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免责权。豁免权不同于免证权:免证权着眼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权义关系,目的是建立社会公众对职业律师的信任感;而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为此,修改法律时应增设律师正当职业豁免权,立法可表述为:“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应当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对参与诉讼的正当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 赋予刑事辩护律师正当职业豁免权的根据和理由如下: (1)是实现执业独立和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豁免权并非给予个人的利益,而是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设置职责豁免权的道理如同民事代理理论一样,只要履行职务是正当的,那么代理的利益和不利益统统归于被代理方;又如同经济领域有限责任理论一样,公司破产以自有财产为限永远不会殃及家产。现代西方诉讼结构模式多是规则支配下的抗辩制,而我国的诉讼非博弈性多缘于结构性缺陷:主体责任带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结果不仅律师,而且检察官和法官各方履行职责时往往都带有无限责任的性质。在诉讼中,输家输掉的东西不只是桌面上的注资或者口袋里的现钱,还有自己。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因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赋予其他辩护人与辩护律师同等的诉讼权利。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身份、法律义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而两者的诉讼权利不应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两者身份看,律师是一类特殊的法律群体。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身份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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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所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同。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讲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所具有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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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是由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委托人,依法签署并赋予其委托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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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在此,笔者将承办过的案件进行总结,提出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归纳列举代理律师在实务操作中需要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业务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代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代理律师的工作 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包括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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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回避权问题,即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在公诉案件的庭审阶段,认为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有权建议其回避。刑诉法对公诉人的建议回避权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公诉人建议回避权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范畴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权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检察官不享有申请回避权,而是申请回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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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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