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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对象中增加简易程序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往往不具备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实践中,被告人认罪是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法律知识的缺乏使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认罪的法律后果缺乏法律的理解和预测,律师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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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自诉案件的审理
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赋予被害人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有一些民事案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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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不收取诉讼费,这项规定带来一些弊端: 一是不应当立自诉案件而应当立民事案的,当事人非要立自诉案件;二是自诉人起诉不慎重,不管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基本证据是否存在,草率立案;三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人漫天要价,不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特别不利于调解;四是经其他机构或民间调解解决的案件,又到法院起诉,增加法院工作量,引起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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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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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虽然市场上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且不断公诸媒体,但大多以行政处罚了事,很少有人就这一类型的案件诉诸法院。 这样轻易地放纵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还是受害人不了解也不被告知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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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能精通各类案件的审判,且时间精力有限,因此把好立案关需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协作配合。立案人员经审查,对于是否应立案的,刑事审判庭应参与审查,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自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必要性 把好立案关,才能保证所立自诉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列条件,案件的审理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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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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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自诉案件的种类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角度看,在犯罪客体方面:第一类案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公民人身权利;第二类案件侵害的直接客体种类比较复杂;第三类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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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诉权,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诉讼的效率、程序的简化等因素,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自诉,而依据刑诉法第84条规定向公安或检察机关行使控告或报案权时,国家司法机关当然有义务承担追究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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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自诉案件特点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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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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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特别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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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第三类自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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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自诉案件的规定
本法第172条;《刑诉解释》第188、192~194、198、200、20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审理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第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第二、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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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没有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关,自诉人往往难于广泛、有效地收集各种证据。可以说,相对于公诉案件,这时的自诉人是独立的,他的各种权益获得保护的力度不够,若举证不足或困难,那么自诉人的胜诉率就会大大降低,显然,这不利于打击犯罪。故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国家干预;其次,应严把立案关,不应随便扩大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应随意放宽对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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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自诉案件的定义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控诉形式。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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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刑事自诉的原则
公民诉讼能力的有限性,由国家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援助自诉,是现代自诉制度的一项普遍性原则。这种援助主要表现在:当检察官认为原自诉案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被害人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时,该案件可以由其提起公诉或承担诉讼。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6条和第377条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院可对原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应当由检察官接管自诉案件的追诉时,应向他移送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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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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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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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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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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