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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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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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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2007年《律师法》); 6、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7、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011年《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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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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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文件) 川公发〔2014〕号 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期间依法行使辩护,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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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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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从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在这一阶段,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 这一阶段,无论对国家或对犯罪人来说,都很重要。为了保证这一阶段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正确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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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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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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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毒品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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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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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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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但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最后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自诉案件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其一,若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缺乏证据,法院应该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若之后自诉人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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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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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给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这样为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同时也体现法律给予大家的帮助,本文刑事律师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利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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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是保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具有怎样的交流权呢?本文针对此情况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自由权。 如果说律师取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是一种形式状态,那么律师取得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自由权则是实质状态。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形式要为内容服务。 目前,律师尽管能够得到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但完全达不到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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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立案所需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身份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告身份材料 6、证据 7、其他 备注:1、起诉书与证据份数为被告数加1份,原告身份材料需核对原件;2、原告系法人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起诉书、授权委托书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原告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法人的除了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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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刑事案件时,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要请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要求并不是很清楚,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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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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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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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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