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审判阶段 > 死刑复核程序 >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319

“最高法应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如是说。

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和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在内的国内刑法学界众多知名专家悉数出席。针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如何操作,从而真正实现“从慎杀到少杀”的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死刑复核权收回这一宝贵机会,带动刑事一审、二审程序的变革,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将有可能得到化解。

死刑复核案件要不要开庭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必须明晰的问题。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程序?它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最高院目前正在进行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法学界目前的共识是呼吁这一程序要诉讼化,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应该进行完善,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陈光中和陈瑞华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赞同。可是,是否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开庭,则引起了专家们的讨论。

陈瑞华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案件是否开庭,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开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提出,死刑复核的开庭审理不一定是全面审理,应当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审理。

美国死刑复核程序可长达30多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