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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复位再推司法改革进程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24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2个5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1轮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1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实际是法律的复位,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1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1切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经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要哪些制度跟进,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回顾历史,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中国的统1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司法改革如何与时俱进,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3大顽症,更好地适应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够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所裨益。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学界呼吁很久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有望实现了,能谈谈感受吗?

陈光中:1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1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第2,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掌握上,过去各地宽严不1,同样的犯罪,在这个省可能要判死刑,但在别的省可能就不判死刑。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最高法院可以更严格地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律复位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因素,未尝不可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说来并不是涉及到体制上、制度上的变革问题。因为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时候,也重申了这样1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的精神。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1种变革。

但我们不妨换1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到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收回来,使得死刑复核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1步保障,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这1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1点改革的意义,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也是未尝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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