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审判阶段 > 死刑复核程序 > 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24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复核权[1]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全面回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切实保障人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就是争论的焦点。本文拟对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和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即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无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以外的一种特殊纠错防冤程序,该程序不要求各种诉讼要素都齐备,勿需各种诉讼主体都参与,同时,该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再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其中;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唯一主体,法律禁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因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于法无据;三是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法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就等于实行“三审终审制”,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从没有介入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先例可循;四是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会打破控辩平等这一刑事诉讼的核心机制,使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缺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因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于理不通;五是在目前死刑案件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也影响检察机关其他职能的完成,得不偿失{1}。

笔者认为,反对者的上述理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我国,无论是从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律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来看,我国都应当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允许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一)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